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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鱼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鱼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229号罪犯蔡鱼富,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鱼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杭刑执字第106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30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鱼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退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蔡鱼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退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鱼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