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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军与郑昌武、郑梓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郑昌武,郑梓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10号原告周军,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被告郑昌武,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被告郑梓豪(曾用名郑力豪),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郑昌武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郑昌武、郑梓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为3,275.00元由原告周军承担。审 判 长 :陈国胜审 判 员 :阮良成人民陪审员 :肖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袁 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