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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爱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60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职务:经理。被告:付爱琴,女,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