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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谢永华、楼忠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谢永华,楼忠民,楼英龙,楼向农,毛碧琴,楼军龙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5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401号。负责人:陈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周、花正路,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华,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楼忠民,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朱熊熊,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英龙,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向农,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毛碧琴,女,193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军龙,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谢永华、楼忠民、楼英龙、楼向农、毛碧琴、楼军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