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中安申请执行张学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安,张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吴中安,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张学伟,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吴中安申请执行张学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张学伟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吴中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学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伟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中安工资3000元,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学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