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席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席新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20号原告:李拥军,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席新政,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拥军诉被告席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25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欠原告钢材款5259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席新政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拥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