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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恢3号申请孰行人:樊某1。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樊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2冲进执行现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手持斧头打砸财物,严重危机到执行人员及现场群众的人身安全,本院依法对樊某2予以司法拘留。后执行人员组织搬迁工人将成县城关镇东街武家巷107号房屋清理完毕,并交付给申请人樊某1。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无银行存款,樊某1放弃张某、樊某2从2014年2月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本案执于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