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恢3号申请孰行人:樊某1。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樊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2冲进执行现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手持斧头打砸财物,严重危机到执行人员及现场群众的人身安全,本院依法对樊某2予以司法拘留。后执行人员组织搬迁工人将成县城关镇东街武家巷107号房屋清理完毕,并交付给申请人樊某1。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樊某2无银行存款,樊某1放弃张某、樊某2从2014年2月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本案执于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