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77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许某2,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许某3,女,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塑料六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许某4,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长城美术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2、许某3、许某4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6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某2、许某3、许某4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白塔寺东夹道40号房屋十间(房号1、2、3、4、5)由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3、许某4、许某2共同继承;其中申请执行人许某1占有该房89.7%的所有权份额,被执行人许某3、许某4、许某2共占有该房10.3%的所有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