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月兰、毛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月兰,毛国强,袁新强,张从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34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址: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刚,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清收大队负责人。被告:曹月兰,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国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新强,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从省,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月兰、毛国强、袁新强、张从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