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卫,汪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卫,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满云,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皖1124执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严卫、汪满云位于XXXX花园X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现因被执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卫、汪满云位于城东三角花园A17幢2单元401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