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凯,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打工,住固安县。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学勇,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红、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凯及其辩护人高学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17时许,在固安县柳泉镇北市村村北路上,被告人孙凯与李某1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后二人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孙凯将李某1鼻部打伤,后孙凯的亲属孙某1等人及李某1的亲属李某2等人先后赶至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孙凯、孙某1受伤。经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孙凯、孙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孙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凯辩解没有打被害人李某1,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高学勇的辩护意见为:鉴定机构仅片面依据最后的CT报告单出具鉴定意见,法庭不应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凯故意伤害李某1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17时许,在固安县柳泉镇北市村村北路上,被告人孙凯与李某1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后二人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孙凯将李某1鼻部打伤,后孙凯的亲属孙某1等人及李某1的亲属李某2等人先后赶至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孙凯、孙某1受伤。经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孙凯、孙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凯的供述,2015年8月2日下午,李某1开车别其车,下车后就骂街,把其妻按在地上拽着头发打。其下车把两人拉开,推了李某1胸部一下,然后给其姐打电话叫人过来。大约二十分钟,其二姐孙某2、大姐孙某1、二姐夫李某3、大姐对象赵某到达现场。李某1一直在那儿骂街,过了一会他表哥到了,什么都没说就用砖头打了其头部一下,之后对方又陆续来了六七辆车、二三十人,其中六七个人追着打其,还有一些人打其姐,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李某1喝了酒,满脸通红,站不稳,他伸着头往其怀里钻,让其打他。其这方没人动手打架,李某1鼻骨骨折不是其造成的。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5年8月2日17时许,其开车带着女友卢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孝城村北口,孙凯开车在路上停着,因为过不去就在后边按喇叭,孙凯开车就往前走,他开车在后面跟着。在南孝城村里路上,孙凯踩了两次刹车别他,他想追上问问怎么回事,就把孙凯别停了。孙凯媳妇骂其并上来抓其,其推孙凯媳妇,孙凯上来打了他鼻子一拳,然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孙凯打电话叫来了两男两女,他们就一起打其。孙凯使用了砖头,其妻卢某用手一挡,打在了她大拇指上,其他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他也还手打对方。其兄李某2从现场路过拉架时,孙凯和他媳妇跟李某2互相推搡了几下,李某2就走了。孙凯将其鼻骨打伤了。3、证人牛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日17时许,其和老公孙凯开车回南庄村。当走到北市村村北时,后边上来一辆车把其车别停在路边。当时其车车头向东,那辆车斜停在车前。其开始不知道因为什么,后来对方说是在南孝城村其车急刹车,别了他们的车。李某1光着上身从车上下来就开始骂其,其下车后与李某1互骂。李某1抓住其头发打其头部,并把其按倒在地上。孙凯从车上下来,让李某1把手松开。李某1松开手与孙凯争吵起来,李某1女友看两人要打架,就在中间劝解。过了一会儿大姐孙某1和男友赵某、二姐孙某2和二姐夫李某3赶到,与李某1争吵。过了一会儿李某1叫的人也陆续到了,三四个人围着孙凯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光着上身穿短裤的用砖打了孙凯的头部。孙某1与李某1理论时,李某1打了孙某1脸部几下。后来李某1和三四个男的把孙某1拽倒,踢了她几脚。然后又来了几个人要打孙凯,孙凯就往西跑,他们在后面追时,孙某1拿手机录像,那几个人就不追了,回过来打孙某1,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4、证人孙某1证言,2015年8月2日17时许,其和男友赵某、妹妹孙某2、妹夫李某3在固安县城准备吃饭时,孙某2说牛某被打了。李福开车带着她们到北市村村北,将车停在路边南侧。其看见李某1与弟媳牛某相互骂街,李某1妻子在劝李某1。其上前问怎么回事,李某1就骂她,并用手划了其肩膀两下,其也动手抓李某1。其抓住李某1肚子上一根拴着石头的绿色绳子,拽断后扔在了地上。过了一会儿从北边来了三辆汽车,车上下来十几个二十几岁的男子,其中有人把李某1当时开的汽车开走了。李某1带着五六个人来到她们跟前就开始骂她们,其妹孙某2也骂对方,对方就开始打孙凯、赵某。其中一个穿紫色上衣的男子打了赵某后背几拳,一个光着膀子的(好像礼合务村的)打了赵某头部几拳。其上前拉架,这两个人就去打孙凯。孙凯往西跑时,对方五六个人就去追,其看到孙凯头流血了。其拿出手机录像,这几个人就过来打其。李某1抓住其头发打了其头部,光膀子的人把其踹倒,其他人对其拳打脚踢,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孙某1的基本一致。6、证人卢某证言,2015年8月2日17时许,男友李某1开车带其回板材村。孙凯在前面开车,有时踩急刹车,有时挡着李某1不让过。走到北市村村北东侧路口时,李某1超过孙凯的车,把车别停了。李某1下车后,孙凯和一个女的也下了车。双方发生争吵,那个女的上前就抓李某1的脸和胳膊,李某1就推对方,孙凯就用拳头打李某1的脸部,他们三个相互撕打。其赶紧下车上去拦,和一个路过人把他们拉开了。孙凯就打电话叫来了两男两女。孙凯指着李某1说就是他,然后他们六个人就围着李某1打。孙凯手里拿一块砖头要打李某1,她上前伸手推李某1,砖头打在她右手上,其捂着手躲到一边了。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从礼和务村开车去固安县城,在北市村村北,看到三个男子、两个妇女与其表弟李某1互骂。其问李某1是怎么回事,李某1说没事已经报警了。他在现场待了二十多分钟,就开车去县城办事了。8、证人李某4证言,其是李某1的姑父。2015年8月2日下午,其开车回礼和务村,路过北市村村北路口时,看到李某1与孙凯相互用拳头打对方的身体和面部,和孙凯一起的那个女的在旁边抓挠李某1的身体,旁边还有一个女的在打电话。其将他们拉开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其从村里返回时,看见双方在争吵,孙凯这方多了两个男的两个女的。其下车劝解他们,他们不听,其就打电话报了警。9、住院病例及检查报告证实李某1的伤情和就医治疗情况。10、视频资料及照片证实打架现场情况。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1和孙凯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凯因行车走路之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鉴定机构仅片面依据最后的CT报告单出具鉴定意见,法庭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固安县人民医院出院修正诊断中有左鼻骨骨折和鼻中隔骨折;河北省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CT报告单为左鼻骨骨折和鼻中隔骨折;廊坊市中医院螺旋CT报告单为两侧鼻骨及鼻中隔多发性骨折。依据其中任何诊断,被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和证人卢某、李某4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打了被害人脸部,且有李某1的病例和法医鉴定相佐证,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广兴审 判 员 肖忠波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中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