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中国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潘松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871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晓飞,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振,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镇龙虎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一进,该厂厂长。第三人潘松梅,女,195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第三人潘松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