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运海与马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海,马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336号原告:张运海,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马贯军,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运海诉被告马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海、被告马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01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腐竹需要,从我处赊欠黄豆,2017年4月2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黄豆款80100元,并向我出具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马贯军辩称,欠原告黄豆款80100元属实,但是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结算,被告马贯军欠原告张运海黄豆款80100元,并向原告张运海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张运海催要,被告马贯军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马贯军欠原告张运海黄豆款80100元事实清楚,被告马贯军未及时向原告张运海支付黄豆款,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运海要求被告马贯军给付黄豆款801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运海黄豆款8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元,由被告马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瑞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