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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丁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明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602号罪犯丁明辉,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赣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丁明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4838号、(2015)洪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天、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丁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