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敬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敬森,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舒兰×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敬森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刘敬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敬森原系舒兰×厂工人,因舒兰×厂破产后买断,无经济来源而于2003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被告人刘敬森于2004年被舒兰×厂返聘至总机厂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且有固定收入,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继续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敬森共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9217.2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低保证、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舒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刘敬森工资收入明细表、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明细等书证,并宣读了证人庄某、汤某、孙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敬森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敬森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敬森原系舒兰×厂工人,因舒兰×厂破产后买断,无经济来源而于2003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被告人刘敬森于2004年被舒兰×厂返聘至总机厂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且有固定收入,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继续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敬森共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9217.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刘敬森骗取国家低保金的事实,并将其传唤到案。2、舒兰市人民政府舒政含×号文件,证实201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240.00元,2013年调整为260.00元,2014年调整为293.00元。3、舒兰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93.00元/人/月。4、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证实刘敬森于2011年2月被批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批准每月发放低保金300.00元。5、刘敬森存款明细账流水清单及存折复印件,证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国家共给刘敬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9217.25元。6、舒兰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2012年-2016年职工工资收入及扣款明细表,证实被告人刘敬森自2012年起至2016年,月平均收入一千余元。7、证人庄某证言证实:其在舒兰市×民政办工作,主要负责×街镇内低保的申请上报工作。申请领取低保的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身体条件不好的证明文件、结婚证或离婚证、残疾证,身体严重不好、重病或重残、人均月收入低于320.00元符合申请领取低保的条件,其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00元是必须满足的,身体严重不好、重病或者重残满足其中一条即可,有固定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没有重大疾病支出的是不符合申请领取低保的条件。矿务局第一次破产时买断的大部分职工开始享受低保,申请领取低保后需要每年一审核,领取低保的人要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矿务局的下岗职工主要提供下岗买断证明、社保证,民政部门也向这些被买断的职工告知需要提供证实自己被返聘的相关证明文件,但这些人都不会提供。8、证人汤某证言证实:其在舒兰市×厂工作,2012年-2016年在×矿工作,职务是考勤员,2016年之后再×街总机厂工作,职务是×公司工资员。其与刘敬森是同事关系。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时×街道民政办工作,负责管理低保,享受低保的人员在初次申请办理低保的过程中,都签订了申请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并捺印指纹。承诺书上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低保的人员所有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要真实、可靠,绝无虚假、欺骗和隐瞒。经核实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后果并接受一切处罚。10、被告人刘敬森供述:其19岁那年就在×厂工作了,一直到现在,2002年矿务局第一次破产,在家待了八个月,后被返聘到×街三井工作。×厂第一次破产的时候其被买断了,开始享受低保政策,刚开始每个月60.00元左右,后来一点一点涨了,其知道已经不符合低保政策了,就是想占点便宜。本院对全案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敬森犯诈骗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庄某、汤某、孙某的证言,及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低保证、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舒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刘敬森工资收入明细表、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敬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敬森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敬森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敬森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冬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