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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满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强,吴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吴满亮,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周永强与吴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密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满亮给付原告周永强货款78720元;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被告吴满亮承担;公告费505元,由被告吴满亮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20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并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吴满亮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密云开发区支行存款11.15元钱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阳光街支行存款10.41元钱的账户予以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提交财产申报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密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红审判员  高海元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