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29号罪犯李赛,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4月5日19时许,李赛以去郑州办事的名义将被害人孙某的雪铁龙汽车从开封市骗走,开到郑州市中牟县一赌场赌博,将该车以45000元卖出,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72000元。罪犯李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12月、2016年5月、1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赛入狱以来虽获一定奖励,但其狱内月均消费高,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