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祥波与李海才、张金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波,李海才,张金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491号原告:黄祥波,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海才,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告:张金权,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祥波诉被告李海才、张金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黄祥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祥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祥波负担。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