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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炯润与林上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炯润,林上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610号原告:梁炯润,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林上兴,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梁炯润诉被告林上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炯润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林上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炯润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炯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梁炯润负担。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碧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