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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917号原告李朝阳,男,汉族,1968年8月1O日。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15区宝安客运中心2-5楼。法定代表人孙甫伶。委托代理人姚大伟,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朝阳与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朝阳诉请:1、西部公司支付李朝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7,000元(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5.5个月×7,000元×2倍);2、西部公司支付李朝阳带薪年休假的工资2,800元(2014年、2015年、2016年);3、西部公司支付李朝阳律师费5,000元。原告在庭审中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9月20日。二、工作岗位:驾驶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四、离职时间:2016年12月20日。五、离职原因:西部公司以李朝阳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六、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支持。2016年12月20日,西部公司向李朝阳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由于李朝阳根据《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累计扣分已达100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西部公司主张李朝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2016年5月5日超速,扣50分;2、2016年10月23日、10月29日甩站,分别被扣10分;3、2016年11月4日冲红灯,扣50分。李朝阳认可违规行为,但主张超速、冲红灯已经公安机关处罚,公司不应以同样的事由再对此进行处罚,且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是2014年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李朝阳虽在该责任书上签名,但该责任书的制定没有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西部公司2012年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才是经民主程序制定。西部公司主张2014年与2012年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内容是一致的,仅是重新印刷一次。李朝阳(乙方)与西部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5、有甲方《岗位责任书》或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取消各类评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15、累计被扣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时(奖罚分可以相抵,但燃油考核加/扣分除外)”。《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的附件2《驾驶员责任考核扣分尺度表》中营运安全类(A)违章违纪项目第3条规定“逆行、超速、遇红灯、黄灯亮及绿灯闪时强行通行或不服从交警指挥……扣分50”;营运服务类(B)违章违纪项目第33条规定“营运中擅自甩站、拒载扣10分”。本院认为李朝阳确认西部公司提交的2012年《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李朝阳亦在2014年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后签名确认,故《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李朝阳主张2014年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李朝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版与2014版《驾驶员岗位责任书》中的涉案条款存在不同之处,由于内容相同,故2014版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无需再经民主程序另行制定,根据《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李朝阳超速、闯红灯、甩站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至于李朝阳的违规行为是否已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与西部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无矛盾,因此李朝阳诉请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八、律师费:不支持。律师费应根据胜诉比例支付,李朝阳的诉请未得到支持,故对其诉请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2月16日。十、仲裁请求:西部公司支付李朝阳如下金额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2、2014年、2015年、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800元;3、支付律师费5,00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李朝阳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朝阳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迪隆(兼)书记员 曾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