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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明与仲云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仲云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52号原告:赵明,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仲云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仲云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7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75元,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