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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破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小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小组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破字第02号申请人: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小组。本院受理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破产管理人清算,实现抵押资产变现收入1,010,300元,扣除各项抵押资产管理变现税费后已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实现破产财产总额610,371.28元,应当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计599,112.81元,应当支付清偿第一顺序职工债权11,284.47元。根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清偿方案,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清偿率0%。现破产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终结江西欧菲顿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