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国龙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390号被执行人张国龙,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国龙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国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张国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10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张国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