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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迎秋与崔杰、刘淑荣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秋,崔杰,刘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67号之一申请人:徐迎秋,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华明委*组。被申请人:崔杰,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龙发委*组。被申请人:刘淑荣,女,汉族,1955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龙发委*组。担保人:曲忠玲,女,汉族,1946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华明委*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迎秋诉被申请人崔杰、刘淑荣财产保全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崔杰、刘淑荣坐落于通化市蓝爵国际油墨厂地块合同编号为121832,合同楼号为6#2-9-2(经测绘后房号改为:6#1-9-2)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担保人曲忠玲坐落于通化市民庆路(房屋所有权证为吉房权证通字第S0802**号建筑面积为128.37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两年。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