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21号原告:沈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被告:彭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曹龙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