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雅茹诉张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茹,张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562号原告:张雅茹,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张燕丰,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原告张雅茹与被告张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雅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雅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张燕丰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张燕丰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履行期限至2017年3月14日止。张燕丰为我出具借据1份。履行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催要,张燕丰拒不偿还。被告张燕丰未答辩,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张燕丰于2016年3月14日从张雅茹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履行期限至2017年3月14日止。张燕丰于当日为张雅茹出具了借据1份。履行期限届满后,张雅茹多次催要,张燕丰拒不偿还。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张雅茹提供的身份证、张燕丰出具的借据、开庭笔录及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雅茹提供的借条,已经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张燕丰收到借款后应按约定严格履行,逾期拒不偿还,系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燕丰偿还原告张雅茹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张燕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郭景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