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冼国良与被执行人田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国良,田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冼国良,男,满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田生宝,男,满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冼国良与被执行人田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冼国良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生宝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田生宝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凌 �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