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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艾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黄某,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艾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51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子女抚养费151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3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黄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