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波与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波,男,1984年7月6日出生,侗族,郴州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湖南洪江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罗红,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财政局干部,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波与被执行人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李志辉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云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