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洪锦与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锦,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371号原告:张洪锦,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乌东煤矿掘进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吴新萍,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锦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