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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学民与张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民,张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689号原告周学民,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勇智,男,1983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周学民与被告张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学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尽快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张勇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被告张勇智向原告周学民借款11000元,并为原告周学民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周学民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借款人:张勇智×××,2016年9月6日”。此款经原告周学民催要,被告张勇智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张勇智向原告周学民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张勇智为原告周学民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张勇智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周学民借款的义务。被告张勇智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周学民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周学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学民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张勇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黎黎审判员黄井艳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任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