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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陈林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陈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王福洵。被执行人陈林友,男,1972年12月8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陈林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本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林友给付执行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30日,本院向执行人陈林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陈林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要求陈林友书面报告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陈林友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书面报告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林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陈林友无工商、股权等登记,银行、淘宝账户、京东账户亦未发现其有存款。现陈林友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但经多方查找不能实际扣押;登记的房产位于西营镇双垭村四组,土木结构,且系其唯一住房,财产处置不能。2017年6月27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终本程序处理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本程序处理。2017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林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林友经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亦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本程序处理,本案情况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治衡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