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增有诉刘万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有,刘万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54号原告:孙增有,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告:刘万和,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有与被告刘万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增有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增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增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60元,减半收取777.80元,由孙增有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