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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德珍与陈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珍,陈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690号原告:王德珍,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宁,和县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梅,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向阳路小区C22号楼东塘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358025-4。负责人:严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珍诉被告陈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王德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德珍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崇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