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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283号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金宇里2-3-302。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忠,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晶,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天津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