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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伟松、谢增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松,谢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松,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壮族,扶绥县农业局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谢增新,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经常居住地广西扶绥县栩欣山庄。关于本院在执行梁伟松申请执行谢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增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增新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威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