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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国,王秀娟,王建设,孙习友,王元光,李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0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法定代表人:张志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国,男性,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性,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建设,男性,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孙习友,男性,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元光,男性,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金奎,男性,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爱国、王秀娟、王建设、孙习友、王元光、李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