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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松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松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34号原告: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金业路交叉口曼哈顿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利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艳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松花,女,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松花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松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洛阳大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