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兴军与郭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军,郭汉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005号原告:马兴军,男,1981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汉旗,男,现年60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马兴军与被告郭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马兴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兴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兴军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