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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兴军与郭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军,郭汉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005号原告:马兴军,男,1981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汉旗,男,现年60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马兴军与被告郭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马兴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兴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兴军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