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龙信行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38号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2栋303房。法定代表人:廖湘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序祥,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新,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050元,但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该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