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艳苓、邵志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苓,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苓,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执行人邵志强,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周艳苓与被执行人邵志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邵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艳苓案件款10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邵志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周艳苓申请,我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我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调查被执行人邵志强工商信息中查到有公司,经实地考察,发现在租赁的厂房中没有任何财产。三、2016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邵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500元,已执行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