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本峰与王亮、刘翠翠、齐瑞平、姜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本峰,王亮,刘翠翠,齐瑞平,姜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794号原告:邹本峰,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委托代理人:于景全,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王亮,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刘翠翠,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齐瑞平,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姜忠梅,女,1971年9月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邹本峰诉被告王亮、刘翠翠、齐瑞平、姜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邹本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本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诉讼保全费3750.00元,由原告邹本峰负担。审 判 员 董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巍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