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东峰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慧,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东峰申请执行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