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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吉香、闭建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恢18号被执行人韦吉香,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闭建仁,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韦保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9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