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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海强与高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强,高金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485号原告:姚海强,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代理人:刘州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州,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强与被告高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海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金州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强撤回对被告高金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海强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