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海强与高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强,高金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485号原告:姚海强,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代理人:刘州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州,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强与被告高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海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金州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强撤回对被告高金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海强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