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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黄彦伟、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彦伟,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厦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反修,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彦伟,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方国峰,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院内。负责人王改新。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黄彦伟、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被告黄彦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18726元及违约金11872.6元;二、被告方国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本案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告黄彦伟、方国峰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均分担,支付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彦伟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负担432元,三被告负担2873元。黄彦伟、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彦伟、方国峰、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8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