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凤荣与周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荣,周红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990号原告韩凤荣,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辽南街南茂委集团组。委托代理人韩德祥,男,现住双辽市辽南街中兴委*组。被告周红武,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辽南街金鼎花园小区。原告韩凤荣与被告周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地址不详,身份无法确认,诉讼主体不具有正当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凤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