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鲁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鲁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李某在2016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鲁某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自2017年2月27日开始李某按季度履行,每个季度履行金额不低于3000元(第一季度的已经履行),到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执行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李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鲁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云0422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