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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敏与汪杰、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涛,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民初4601号原告张敏,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游贤良,重庆市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杰,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张敏与被告刘涛、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日、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张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游贤良于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杰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诉称,2015年9月18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每月按300元分红利,如有急用,请提前15日通知借款人。借款后,经我多次催收,二被告仅将利息偿还至2016年6月,本金及所欠利息至今未还。2016年7月17日,二被告向我借款76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于2016年7月22日之前付清。后经我多次催收,二被告仅还款16800元,下欠60000元至今未还。现我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偿还我借款16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6万元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刘涛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10万元属实。对原告诉称的借款76800元不是借贷关系,是原告向我们转款57000元,加上之前借款10万元欠付的一个月利息3000元,共计60000元,作为合作投资火锅店的款项。后因火锅店亏损原告没有分到红,我就将股金和分红合在一起给原告出具了76800元的借条。被告汪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刘涛、汪杰向张敏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并由刘涛、汪杰出具了借条,借款100000元由张敏通过李仁志的银行账户向汪杰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2014年5月19日,张敏通过银行转账向汪杰支付57000元。2014年6月20日,张敏与重庆以恒养生老火锅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以恒养生老火锅有限公司垫江直营店投资股份合同》,刘涛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张敏投资60000元,该投资款由5月19日转账的57000元和2014年5月18日的借款100000元欠付的一个月利息3000元组成。后因投资的项目亏损,张敏没有分到红利,刘涛、汪杰就于2016年7月17日将投资款和分红合在一起为张敏出具了768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7月22日之前付清。2017年1月14日,刘涛、汪杰向张敏就2014年5月18日的借款100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敏的现金100000元整。诉讼中,张敏和刘涛均认可76800元的借条中的本金实际为60000元,张敏亦同意借款16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与法不饽,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涛、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刘涛、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贤凡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 川书 记 员  肖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