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执保623号徐珊与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珊,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23号申请人徐珊,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组。组长雷超。本院审理申请人徐珊诉被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名下3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新丰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涛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